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从2009年4月1日起,驾驶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俗称滞纳金)最高将不超过原罚款的100%。 以前加处罚款没有封顶,有些驾驶人不及时交罚款,两三张罚单经过三四个月,就可能产生上千元加处罚款。而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划定上限体现人性化执法精神 (责任编辑:违章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