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责任编辑:违章代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责任编辑:违章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