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常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模式及当前重庆执行的处罚标准如下: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2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2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指路标志指示的,处2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指示标线的,处20元罚款。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50元罚款。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不按快、慢速车道规定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对行人、乘车人的处罚: 根据实际情况,《条例》中对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分。在行人的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未走人行横道或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在机动车行道上挡乘机动车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在道路上扒车、追车、跳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相关规定。 行人或者乘车人具有以上行为之一,处以5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违章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