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拼装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拼凑、组装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本条不仅禁止拼装机动车,还禁止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上述号码是车辆的身份标志,一旦改动将给车辆的识别造成困难。改变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车辆型号、号码等识别标志的行为。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单位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条款,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的,车辆予以收缴;司机被罚款200-2000元,并吊销驾照。 (责任编辑:违章代码) |